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城镇购买自有住房的个人。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参与贷款。
二、申请条件
储户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职工在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开立6个月且状态正常,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含)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储户已履行《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三)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信用要求。申请人及其配偶近两年贷款、信用卡逾期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应一次性偿还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含),贷款或信用卡目前状态为逾期、停贷、冻结、呆账等,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方式证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贷款审批;
(四)在本市城镇购买自有二手住房有真实的交易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持有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五)所购房屋已经取得《房地产证》(《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可以在房地产登记机构自由买卖;
(六)该房屋已完成房屋价值评估手续;
(七)同意以其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8)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购房款的2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购房款的40%。
(九)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无未偿还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10)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房屋共同所有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二)贷款申请人及共同所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三)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员工储户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印章;灵活就业储户需自行作出书面承诺;月收入1万元以上的,需提供近6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单位储户及其配偶同意以其当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无需单独提供收入证明;
(四)所购二手房的《房地产证》(《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五)贷款申请人与房屋出售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六)符合要求的自筹首付款证明(首付款5万元及以下的,提供卖方出具的收据;首付款5万元以上的,提供买卖双方出具的银行转账证明);
(七)卖方的支付账户(卖方的银行账户);
(8)借款人还款账户(贷款银行一类账户);
(九)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的,还应当公积金中心为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10)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申请流程
五、处理时限
贷款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放款时限一般不超过办理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如出现贷款资金排队现象,贷款放款时间顺延,全市范围内按时间顺序发放)。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审核放款时限由经办银行具体执行。
6.贷款偿还
(1)公积金贷款采用等额本息法或等额本金法按月还款贷款期限一年以下的,采用一次还款方式,随本金一同偿还利息。
(二)借款人应自贷款次月起,在约定的还款日前一天,将当期还款资金足额存入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可通过经办行、支行、微信公众号、手机APP、个人网上办事、重庆快线等渠道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
(四)贷款偿还完毕后,借款人应立即联系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七、注意事项
(1)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公积金贷款面谈时,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申请人的配偶、房产共有人及其配偶)须携带全部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三)贷款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贷款申请人的配偶、房产共同所有人及其配偶)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有效。
(四)公积金贷款面谈时,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相关合同条款。
(五)已办理过户登记(即交易过户)的二手房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借款人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的交易信息应当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提交的交易信息一致,如有出入,公积金中心或经办银行有权拒绝发放公积金贷款。
(七)借款人需关注短信提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签约、还款等事宜。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本须知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