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住房公积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提取出来的。根据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职工在以下情形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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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 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职工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家庭提取总额度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 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家庭提取总额度不超过房屋建造(或翻建、大修)的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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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 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可以多次申请提取,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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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购买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
- 自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认购协议之日起,职工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家庭提取总额度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认购协议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提取资金直接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备案的资金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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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
- 职工及其配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或已有自有住房但住房所在地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机构所在地分属不同行政区域,且在账户缴存机构所在地租房自住的,在租赁期内,职工及其配偶可以多次申请提取。新市民、青年人、租住商品住房且登记备案、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的可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公积金。除上述情形外,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年最高提取额为21600元。具体额度还会根据缴存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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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 明确份额的,平均分摊,累计提取金额均不得超过加装电梯按比例分摊的自筹建设资金(不含电梯运行资金、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扣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的自筹资金。
-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且本人月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 离休、退休的;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 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境外或港澳台的;
- 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两年以上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 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封存满半年的;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此外,还有一些新的惠民政策也放宽了提取条件,例如:
- 阶段性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全市统一上调至单人60万元、双人100万元,购房所在区域不影响最高贷款额度。
- 支持缴存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15%,并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 符合条件的软件人才在本市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单人或双人最高贷款额度在当期基础上提高20万元,不受账户存储余额倍数限制,并可在本市范围内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 取消住房消费行为发生时间对提取金额的限制,在不超过实际住房消费金额情况下,可以提取职工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
- 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商品房首付款,放宽提取时间间隔限制,并简化部分提取要件。
请注意,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职工应关注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最新政策和通知,以便及时了解提取条件、额度、流程等方面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