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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_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导语】: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核算和管理工作。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公积金中心委托条件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及还款手续。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贷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核算和管理工作。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公积金中心委托条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还款手续。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二)借款人截至贷款时已按规定期限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未发生或已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3)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为购房合同约定的房产所有人,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体建设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现有商品房(二手房),或者职工建造、改建、大修的自住住房;

(四)已交付购买的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同意并能够以所购住房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不动产作为抵押,也可以以动产或权利作为抵押,且所购住房的房屋销售单位应为其办理新建商业性住房贷款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对我市引进的已取得本市居住证的港澳台及外国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比照上述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职工购买的住房销售单位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公司信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项目信息,公积金中心审核备案后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准入手续。

(2)受托银行提供材料:受托银行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办理抵押房产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书面申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抵押协议及经办银行上级银行的批准文件。

(三)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凡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均可向受托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以下材料:

1.《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借款人、担保人在分中心或其他地点缴纳公积金公积金说明、个人资信证明;

3.借款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共同还款承诺书、抵押协议、担保书;

4.婚姻状况证明;

5.商品住房购买合同;

6、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款的有效证明。购买现有商品住房的,还应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交易财产价值评估报告、卖方身份证件及尚未转移的交易财产的《房地产证》。

(四)借款人应协助和授权委托银行提供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试记录;

2.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

3、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财产查询证明。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政策性贷款。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多、贷款多、住房公积金缴存少、贷款少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申请金额和限额标准计算确定借款人具体贷款额度。在执行国家差别信贷政策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审批还应当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最高贷款限额;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地产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按照以下两个公式计算的最高限额:

1、公式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

2、公式二:公积金金额=借款人贷款金额+共同借款人贷款金额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金额=个人月公积金缴存基数(最近6个月正常缴存平均数)×12个月×贷款期限×还款能力系数(60%)×个人连续缴存时间系数。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账户为正常缴存账户,连续足额缴存不低于规定期限,缴存时间系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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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款人未婚或其配偶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将其愿意作为共同借款人且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并按家庭两人以上缴纳公积金计算贷款额。共同借款人除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外,还应当执行与借款人相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五)按上述两个计算公式计算出的借款人家庭贷款金额不足10万元的,贷款金额按10万元确定。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所需资金时,可以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其及共同借款人尚有商业贷款余额,应将未偿还的商业贷款余额、本次申请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金额、本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合并计算其贷款能力。

第六条贷款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期限,贷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12个月的,应当按一年计算。

第七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在执行国家差别信贷政策时,执行差别贷款利率。

第八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采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等额本息偿还方式或等额本金偿还方式。

第九条 贷款申请人应向委托银行领取(或从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向委托银行提交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关贷款材料。委托银行应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填写《个人贷款面谈记录》,对借款人的购房行为及提供的贷款材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购房行为真实、证件齐全有效、材料真实合法。公积金贷款电子信息及影像资料按规定合格的,应上传至公积金中心。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审核、审批受托银行上传的公积金贷款电子信息及影像资料,对不符合条件退回受托银行,同时说明退回理由。

第十一条 受托银行收到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电子信息后,应打印《委托贷款通知书》,向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受托银行应通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或《质押合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为现有房屋的,在办理完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签订相关合同后,向借款人发放公积金贷款。

(一)对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设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应按照公积金审批指示打印《委托贷款通知书》,会同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委托贷款资金划转至出售住房单位或集体建房单位在该银行开设的账户。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直接划转至借款人账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借款人。

(2)对于购买现房(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所购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在取得《房地产登记证》后,委托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的贷款指令打印《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贷款资金划入卖方向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体投资建设的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办理抵押登记时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

1.委托银行自收到借款人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电子信息及影像资料上传至公积金中心;

2.公积金中心自收到委托银行上传的电子贷款信息及图片材料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批准工作,将核准的贷款资金划转给委托银行;

3.贷款批准后,受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同时,按规定将贷款资金划入房屋销售单位或卖方账户。

(二)对于购买现有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委托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所购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委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每笔现有住房贷款全部办理时限(含办理抵押登记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收取贷款本息的职责。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委托银行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一周向借款人发出还款本息通知。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按月还款的,应当按照还款计划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并将收回的贷款本息按规定划转至公积金中心在委托银行开设的账户。借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银行。

第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定期将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信息传输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受托银行应及时跟踪检查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催收情况,防范贷款风险,确保逾期资金回收。贷款逾期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应主动向受托银行说明贷款逾期原因,及时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包括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抵押物、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公积金贷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受托银行在贷款发放6个月后方可受理变更申请。借款人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当向受托银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并提供相关资料。受托银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第十六条 对符合申领《房地产证》条件的,委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协助借款人同时申领《房地产证》和《房地产登记证》,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委托银行取得《房地产登记证》后,应妥善留存原件。

第十七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后,委托银行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算证明,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等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公积金贷款档案实行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管理。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受托银行上传的贷款档案影像资料,受托银行负责管理贷款纸质资料。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托银行扫描上传的所有贷款电子档案进行管理。受托银行应当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等所有贷款合同文本及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证明文件等装订、登记,并按照公积金中心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本办法施行后,《实施办法》和《关于部分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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