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方便市民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天津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进行了调整,新规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新规要求职工办理异地转入业务,应在天津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半年以上并逐月缴存满半年。职工及其配偶在天津市已有住房,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新购私产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
与此同时,新规将天津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非天津市户口职工离开天津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三项提取规定统一调整为,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账户应封存满半年。
此外,职工及配偶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按揭部分,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仍按原政策执行。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将会进一步简化提取材料,提升服务质量更好服务缴存职工。